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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行初80号

谭代林、谭代彦等与盘县大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代林,谭代彦,盘县大山镇人民政府,肖体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21行初80号原告谭代林,男,汉族,1948年1月30日生,贵州省盘县人,教师,小学文化,住贵州省盘县。原告谭代彦,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生,贵州省盘县人,农民,高中文化,住贵州省盘县。二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俊,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贵州省盘县人,教师,大学本科,住贵州省盘县。被告盘县大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县大山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代伟川,系该镇镇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瑞荣,系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815687。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平,系该镇副镇长。第三人肖体福,男,汉族,1946年1月14日生,贵州省盘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路克林,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199094。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的原告谭代彦、谭代林诉被告盘县大山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肖体福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代彦、谭代林以本案未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代彦、谭代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代彦、谭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代彦、谭代林承担。

审 判 长  丁银良

人民陪审员  宋培江

人民陪审员  陈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发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