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0507号
原告:李志强。
被告: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诉被告深圳前海首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云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