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沈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某某银行存款50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潮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