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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888号之一

张某某、沈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沈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某某银行存款50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潮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