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804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原告王琴与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京0101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京0101民初5804号”补正为“(2017)京0101民初5804号”。
审判员 曾媛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