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308号
原告:天津市龙伟脚手架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津市津南区双岗镇郭黄庄村橡塑西里**号。经营者:梁龙伟,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秀丽,天津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林道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延俊。
原告天津市龙伟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龙伟脚手架租赁站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龙伟脚手架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天津市龙伟脚手架租赁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