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付正军,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王友成,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付正军与王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友成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友成名下有房屋一套(农村房屋),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王友成已经死亡,财产继承人尚不明确。且申请执行人付正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陈清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丽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