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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3743号之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陈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陈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7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2栋。

负责人:陈洁平,行长。

被执行人:陈特,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陈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7年6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房屋和汽车。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特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学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丽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