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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723号之二

深圳市美宝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信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美宝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信雅居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7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西园工业小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79259554X。

法定代表人:陈东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荣花,规定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信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申请东雅路48号A栋,组织机构代码570037286。法定代表人刘标。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信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21283元、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11013元、执行费961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侯庆山执行员  黄真光执行员  袁海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坤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