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刘克美,女性,汉族,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住高青县经济开发区高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周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克美与被执行人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克美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克美申请执行标的446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