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方维权,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
被执行人:聂新华,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向泽华,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鱼塘乡。
被执行人:王金水,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水果市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维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聂新华、向泽华、王金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聂新华、向泽华、王金水支付申请人40000元,被执行人聂新华、向泽华、王金水与申请人方维权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方维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维权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8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玉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