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94号
申请人:李立所,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申请人:刘藏言,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被
申请人:张九振,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
申请人:宋洪涛,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立所、刘藏言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张九振、宋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75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颉永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