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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94号

李立所、刘藏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立所,刘藏言,张九振,宋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94号

申请人:李立所,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申请人:刘藏言,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被

申请人:张九振,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

申请人:宋洪涛,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立所、刘藏言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张九振、宋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75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颉永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