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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609号

娄玉书、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娄玉书,李志强,王玉芝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娄玉书,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王玉芝,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玉书与被执行人李志强、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娄玉书明确表示不申请向被执行人李志强、王玉芝发出限制消费令,故本院未向被执行人李志强、王玉芝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李志强、王玉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志强、王玉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经在渔阳镇张贴公告,公开将被执行人李志强、王玉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志强、王玉芝无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股权等财产;5.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爱军

审判员  宁红波

审判员  田玉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冠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