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270号
原告:代宝荣,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达,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林,内蒙古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忠海,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宝荣与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宝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代宝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代宝荣负担。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