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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920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与耿玉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耿玉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9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负责人李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耿玉鹏,女,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与耿玉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耿玉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耿玉鹏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以西雁曲五路以北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耿玉鹏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以西雁曲五路以北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伯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