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8396号
原告:温州东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禾源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施明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汉鹏,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温州东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汉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温州东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东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晓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泱鸯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