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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冯英与被执行人叶明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英,叶明安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英,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叶明安,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需等待逐月提取。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祖才

审判员  张思燚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