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民初179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6号。
负责人:伍慧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玉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池州市华润天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沃尔特广场辅楼。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卫东,女,1967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张卫平,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章池林,男,1971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起诉被告池州市华润天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张卫东、张卫平、章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7元,减半收取10368.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方圆圆
人民陪审员 齐建军
人民陪审员 孙彦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