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07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佛山市岭南大道北81号,组织机构代码45607379-3。
法定代表人:王跃建。
委托代理人: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心,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粮食大楼9-11楼,组织机构代码:19380744-0。
被执行人: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丽雅苑中区四楼会所。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9049号民事判决书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人将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为由,要求本院撤回对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案件的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70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笑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