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30号
申请执行人:方树来,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执行人:施银康,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方树来与施银康(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19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银康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3468元。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执2131号案件中,依法查封了施银康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施山村的房产证号为20××56号、土地证号为慈集用(1995)字第0111**号项下房地产,因该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暂不宜处置,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施银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施银康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被执行人施银康应缴纳本院案件受理费194元,申请执行费552.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