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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终307号

付银、潘小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付银,潘小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银,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男,汉族,住鄂州市经济开发区,系上诉人同胞兄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小文,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燏,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银与被上诉人潘小文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银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银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70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付银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付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付银负担。

审判长  蔡玉珍

审判员  李慧捷

审判员  向红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霁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