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银,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男,汉族,住鄂州市经济开发区,系上诉人同胞兄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小文,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燏,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银与被上诉人潘小文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银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银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70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付银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付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付银负担。
审判长 蔡玉珍
审判员 李慧捷
审判员 向红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霁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