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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027号

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黄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027号

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俊,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钊,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援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肖钰钰????????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