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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5336号

陈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宝华,潘进弟,张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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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5336号

申请执行人:陈宝华,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潘进弟,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张小萍,女,1959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宝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15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进弟、张小萍银行存款人民���79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