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5336号
申请执行人:陈宝华,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潘进弟,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张小萍,女,1959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宝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15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进弟、张小萍银行存款人民���79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