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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普杰、刘自涛、田福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普杰,刘自涛,田福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立斌,系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925344876N。

委托代理人:范宏伟,系该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普杰,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鸭暖镇小鸭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4********。

被执行人:刘自涛,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鸭暖镇箭台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4********。

被执行人:田福凯,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鸭暖镇箭台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7********。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普杰、刘自涛、田福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4466.96元,执行费717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4466.96元,执行费717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对外债务较多,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询三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工商、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田福凯在车辆管理部门有一辆比亚迪牌汽车,车牌号为甘GA74**;被执行人刘自涛名下有一辆比亚迪牌汽车,车牌号为甘GF17**;现已被本院查封,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拒绝接受抵顶;本院依职权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但认同我院对被执行人的“四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天斌

审判员  徐品彦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昕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