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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646号

张建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8-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646号被执行人张建勤,男,1956年8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张建勤内幕交易罪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将扣押在浙江省公安厅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314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7)浙01刑初28号现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扣押在浙江省公安厅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314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