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卫市环境保护局。所在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周新业,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金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6)宁0502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95330元,执行费29353元,共计27246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695330元,执行费29353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经向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公安部车辆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企业属国有供热企业,因排污超标,公司正在自筹资金修缮管网安装、疏通、减污项目,暂无能力缴清排污费即本案案件款,现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卫住建发【2017】69号文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减免被执行人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应缴纳的排污费(本案案件款)。2017年7月10日,中卫市人民政府就减免被执行人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应缴纳的排污费拟办专题会议。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中卫市人民政府就减免被执行人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应缴纳的排污费研究有结果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建平
审判员 蒲茜淞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