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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6628号

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魔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市魔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6628号原告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陆坤。委托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魔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法定代表人朱明。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魔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以另行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婷姿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