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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执256号

曹善西、曹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善西,曹福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曹善西,1948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曹福良,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善西与被执行人曹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34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曹福良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曹善西人民币47325.4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49元及执行费610元。经查,被执行人曹福良有车牌号为赣B×××××小型面包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曹福良所有的登记在谢繁育名下车牌号为赣B×××××(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A481066084)小型面包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二、被执行人曹福良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赖月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宪章

书 记 员 李兴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