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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532-2号

袁遵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涛,袁遵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532-2号申请执行人马涛,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被告袁遵峰(曾用名袁宏宇),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涛与被执行人袁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薛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袁遵峰的收入668887.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韩玉元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