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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987号

袁汝华与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汝华,王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987号

原告:袁汝华,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王德平,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汝华诉被告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汝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翔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晨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