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987号
原告:袁汝华,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王德平,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汝华诉被告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汝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翔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晨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