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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216号

黄佳慧、蒋秀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慧,蒋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216号起诉人:黄佳慧,女,199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通州区。起诉人:蒋秀云,女,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通州区。2017年7月5日,本院收到黄佳慧、蒋秀云以黄建清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黄佳慧、蒋秀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诉人黄建清将属起诉人的土地2.54亩的2/3划归起诉人种植分户,并给付自2006年起至判决时12年的农业综合补贴。起诉人黄佳慧、蒋秀云诉称,两人系母女关系。起诉人黄佳慧与被诉人黄建清系父女关系。2006年9月,经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起诉人蒋秀云与被诉人黄建清离婚。随后起诉人黄佳慧由蒋秀云监护。现起诉人黄佳慧已在南京完成学业,目前尚未就业,其户口没有动迁,仍在原地。两人为划分黄建清户的承包田一事,曾数次找到石港镇新貌村村委会、石港镇政府。2016年10月,起诉人曾申请至通州区农工办仲裁,但均未能解决。故两起诉人诉至本院,要求划分黄建清户内的承包地的2/3由其种植、分户,并要求黄建清给付自2006年起至判决时12年的农业综合补贴。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供的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及“户口本”复印件显示,黄建清户人口为3人,承包面积为2.54亩。起诉人与被诉人均在同一户籍内,户主为黄建清。案涉土地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两起诉人请求分割相应份额承包地,应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协调解决。起诉人要求分割承包地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同时,起诉人要求被诉人给付农业综合补贴,不具体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黄佳慧、蒋秀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洪

审 判 员 金 雷

代理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