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583号
原告:姚惠民,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顾丽敏,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姚惠民与被告顾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姚惠民在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惠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洪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