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梁鑫儿,男,1941年5月27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王如洲,男,1968年3月6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梁鑫儿与被执行人王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762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762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1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毛 昕 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