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汝河,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赵汝河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在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赵家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建设厂房。截止立案调查时,现已建成厂房1栋(主体已完工),现未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赵汝河实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376.26平方米(合2.06亩),建成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该宗地中1346.7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4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赵汝河将非法占用的1376.2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赵家村民委员会。2、限赵汝河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赵家村民委员会1346.7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赵汝河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赵家村民委员会1346.78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26935元。对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赵家村民委员会29.48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442元。以上合计罚款27377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要求1、拆除赵汝河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赵家村民委员会1346.7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赵汝河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赵家村民委员会1346.78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26935元。对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赵家村民委员会29.48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442元。以上合计罚款2737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赵汝河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准予拆除被执行人赵汝河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赵家村民委员会1346.7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被执行人赵汝河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27377元,交纳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四、执行费360元,由被执行人赵汝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子洲
审 判 员 段 磊
代理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