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609号原告祝春涛,男,200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未到庭。法定代理人祝清永,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未到庭。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华夏路***号。
负责人:胡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军,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冷之斌,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春涛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祝春涛及其法定代理人祝清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开庭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祝春涛及其法定代理人祝清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祝春涛承担。
审判员 许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