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027号被执行人朱学兵,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学兵盗窃罪罚金刑一案过程中,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炜炜 搜索“”
朱学兵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027号被执行人朱学兵,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学兵盗窃罪罚金刑一案过程中,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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