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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027号

朱学兵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学兵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027号被执行人朱学兵,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学兵盗窃罪罚金刑一案过程中,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炜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