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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6407号之一

刘文芳与湖南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广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文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407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深圳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晓光,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刘文芳,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文芳与被告湖南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广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640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账户。现因本案已结案,申请人刘文芳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中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羊宝林

人民陪审员  郭瑞怀

人民陪审员  郑少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董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