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4178号
原告:李钜荣,身份证住址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君,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关金朝。本院审理原告李钜荣与被告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钜荣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钜荣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古新辉
审判员 古志华
审判员 林秀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