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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卫芙燕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卫芙燕,运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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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卫芙燕,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被执行人运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王运花,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芙燕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运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马 伟

代理

审判员 白笑平二0一七月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