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阳中路433号。
负责人:卢建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梅,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傅建国,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张建,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傅建国、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傅建国、张建名下位于京华城路99号69,70,71幢71-401室的房地产,但因该房产的首封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拒绝将处置权移交本院,故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傅建国、张建名下位于联合广场B区309室、B区310室的房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且设有抵押,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傅建国、张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万永
审 判 员 石 立
代理
审判员 张 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吴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