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059号
原告:王继荣,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宏,系旭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王继荣诉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继荣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回诉讼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王继荣负担。
审 判 长 邵 晓 瑞
人民陪审员 蔡 必 兰
人民陪审员 ��福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梅 婷
书 记 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