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227号
原告:任春花,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姜常胜,男,1952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徐卫红,女,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218号通钢国际大厦三楼。
负责人:崔长青,职务:总经理。
原告任春花与被告康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任春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任春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仲光锐
审 判 员 :于金环
代理
审判员 :李惠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子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