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522号
申请人:刘忠强
被执行人: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关于刘忠强申请执行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9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存款638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毛 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