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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1374号

纪松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松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1374号被执行人纪松山,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对纪松山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纪松山所有的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与之相适应的财产。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