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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905号之一

朱泾河与方峥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泾河,方峥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泾河。

被执行人:方峥嵘。本院在执行朱泾河与方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峥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峥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