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建设路市政府大楼。被执行人贵溪市龙虎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流口镇盛源村。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贵溪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申请贵溪市龙虎山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溪市龙虎山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贵溪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案款928860.35元,承担执行费1168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28860.3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贵溪市龙虎山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湖林
审判员 郑新君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丹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