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199号
原告:冯玉芹,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友,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成英,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赵建才,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冯玉芹司与被告郭成英、赵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冯玉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玉芹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荣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骆未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