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39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华。被执行人章天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民终18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章天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天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天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章天琴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7的存款人民币14206.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易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