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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催2号

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催2号

申请人: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534327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三里村。

法定代表人:励明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六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4020005129187088、出票金额贰万元整、出票人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胜隆弹簧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银行首南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6年12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雯雯

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柳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