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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734号

赵会民与张传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赵会民,张传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734号

原告:赵会民,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传彬,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现住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会民与被告张传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会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传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会民负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