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734号
原告:赵会民,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传彬,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现住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会民与被告张传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会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传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会民负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