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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525号

王平、顾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平,顾萍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王平,女,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执行人:顾萍,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王平与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950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顾萍应当偿还申请人王平84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指定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法拘传被执行人顾萍,因其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仍以无钱为由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利诗

代理

审判员  杨 杰

代理

审判员  曹书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阳阳 来自: